关于2019年年终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问题的说明

校内各单位:

我校将于2020年元月发放2019年年终绩效工资,由于涉及到教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切身利益,现将2019年年终绩效工资个税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年终绩效工资扣税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按照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019年终绩效工资单独计算纳税,不与综合所得合并。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绩效工资(扣除公积金个人部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税负效应区间的解释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负效应是指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超出临界点后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也就是税前多发一块钱,税后所得差一截负效应区间就是造成税负倒挂的收入范围,超出该区间则不出现负效应。例如年终奖为36000时,扣税额为36000×3%=1080元,年终奖为36001时,扣税额为36001×10%-210=3390元。

三、年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求

1.各单位的年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必须包含信息有:人员代码、姓名、院系名称及应发金额。

2.各单位在制定年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应注意:

第一,由于年终绩效可以选择以年终奖形式计税,也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故由各院系自行决定一次性发放还是在2020年分次发放;

第二,方案中尽量避免年终绩效的个税负效应问题;

第三,由于2019年年终绩效工资在2020年发放,而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当年享受,故2019年年终绩效无法与2019年全年收入合并计税。各单位在权衡一次性发放或分次发放时,须预估2020年全年综合所得及专项附加扣除,而不是2019年的。

3.如各单位报送的年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仍有处在负效应区间的情况,财务处会负效应区间的部分并入2020年2月工资薪金部分发放。为避免影响2020年教职工的工资扣税,财务处将不再对负效应区间以外的部分分次发放

4.校外人员的年终绩效工资一律按照校外劳务报酬的计税依据扣缴个税。上报的年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如有校外人员,须在人员代码列注明“校外人员”,并确保身份证号码无误,否则无法发放。

5. 校内雇用的外籍人员为非居民纳税人的,无法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但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

如对相关问题仍有疑问,欢迎咨询财务处石老师,电话88308292。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年终奖计税参考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负效应区间(元)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10

36001—38566.67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410

144001—16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2660

300001—318333.33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4410

420001—44750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660001—706538.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960001—1120000

注:此表中的速算扣除数只适用于年终绩效扣税计算,不适用工资薪金扣税。

 

财务处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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