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科研劳务个人所得税扣缴事项的通知

 

校内科研项目负责人:

按照税务部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要求,学校对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进行认真梳理,现就使用科研经费聘用校外人员扣缴个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薪及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结合税务部门严肃个税扣缴的规定我校科研劳务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要求如下

1.使用科研经费聘用校外人员,如符合上述“任职受雇”条件的,请携带相关手续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登记,科研劳务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2.如不符合“任职受雇”条件的,科研劳务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

3.不论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计税,均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可根据汇总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减除免征额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个人可按照税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请退回多缴税款。请准确把握政策

4.科研劳务的发生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不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或逃避税款,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行承担。

望周知。

                                     财务处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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