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紧急通知

全校教职工

接碑林区税务局通知,我校仍有部分教职工未完成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截止日期6月30日临近,请大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税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处将税务机关下发的未进行汇算清缴的名单发至各单位,请各位老师自行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做汇算清缴。如应当办理但还未办理汇算清缴的,请抓紧时间办理;如符合免予办理汇算清缴条件的,可不办理,无需承担责任。

免予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的三种情况: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3.纳税人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汇算退税。

二、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必须进行汇算清缴,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1.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2.不如实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周知。



财务处  

2020年6月23日


< 上一篇

关于办理固定资产报销业务的温馨提示

关于2020届毕业生清缴欠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